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意外保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意外保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保险条款怎么实现2020改革?
1.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2.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新的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删除了事故责任免***、无法找到第三方免***等免赔约定,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3.商车险产品更为丰富。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内容的车险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产品及服务。
4.商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保险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了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同时,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5.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
6.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改革实施后,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
药品定价是市场行为吗?换句话:200元进口药品卖70万公平吗?
首先可以肯定一点,药品定价是企业的市场化行为。
其实关于药品的定价,国家的管理也是在不断地调整,以找到最适合的定价方式。以前***经济模式下,药品的定价与所有其他商品一样,是国家定价,这种定价方式的弊端相信大家也都知道,随之带来的是药品匮乏、质量低下、价格居高不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所有的商品实行市场化定价,国家对药品的价格管理方式也在变化,并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发现很多问题,国家对企业的生产成本无法有效地核实,定出来的最高限价五花八门,反而给了企业口实——大家尽量往最高限价靠,反正我没有超过最高限价,于是,前些年国家对药品的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去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总的来说,市场化定价对于存在竞争的药品是没有问题的,企业为赢得竞争,会进行合理的定价,既考虑到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要素,也考虑到市场竞争要素,这一方法无疑是最佳的。但对于竞争不那么激烈的药品,比如前文提到的进价200售价70万的药品,这是一类非常小众的药品,生产厂家极少甚至是独家,年销售量也极少,由于是独家产品,企业因此便拥了完全的定价权,也就出现了这种漫天要价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由媒体、公众主动出击,揭露他们的贪婪嘴脸,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层面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例子虽然只是个案,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经济下企业逐利的本性,需要国家出手予以制约。
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意外保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意外保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