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什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辽宁省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武汉市***于2003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3、产***,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4、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5、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那个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如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 女职工 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2、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3、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性别平等保障,并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几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十五日;晚育或者产***期间***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生育条例规定的***期。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此规定。此规定知道原因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