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般建筑工地都买集体意外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又哪些?包括误工费吗?
建筑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在建筑工程意外保险的有效期间内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由于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住院津贴给付,不包括误工费,因为住院津贴项目是停工损失补助,相当于误工费。
工地团体意外险一般保额多少?
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指:施工现场或因公外出期间,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残疾或者需要门诊住院就医,而支付的身故金、伤残费、医药费补偿和住院津贴。
(一般意外伤害保额在50万/人(可保150万/人),意外医疗3万/人/,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保额是多少?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保额标准因各地政策而异,具体金额需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机构。
以北京为例,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保额最低标准为每人死亡或全残10万元,丧葬费1万元,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建筑团体意外险如何买?
建筑团体意外险购买方法如下:1.可以联系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建筑团体意外险的购买流程和相关条款。
2.明确需要保险的团体人数和保险期限,以便获得准确的保险方案和报价。
3.根据团体成员的工种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的保险责任和保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提交所需的个人和团体信息,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或在线购买页面。
5.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即可完成购买。
总结:建筑团体意外险的购买需要联系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了解购买流程和条款。
根据团体人数、工种和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和保额,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支付保险费用。
要购买建筑团体意外险,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了解并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商。
其次,联系相关机构代表,提供公司或团体的信息,包括人数、职业和风险评估等。
然后,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建筑团体意外险***,并与他们讨论具体保险需求和保费金额。
最后,根据协商一致的条款,填写申请表并支付相应保费,完成建筑团体意外险的购买程序。
购买建筑团体意外险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联系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了解他们提供的建筑团体意外险产品。
然后,提供相关的团体信息,如公司名称、员工人数等。
根据团体的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的保险***和保额。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明。
最后,支付保险费用并签署保险合同。购买建筑团体意外险可以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包括意外伤害、残疾和身故等风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计入什么科目?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通常计入企业的保险费用科目或保险费用支出科目。在会计中,保险费用通常被视为企业的经营成本之一,因此会计科目中会有专门的保险费用科目或保险费用支出科目来记录这部分费用的支出情况。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2、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员工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企业赔偿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企业?
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